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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28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合理配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安全完整与合理配置相结合。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掌握资产状况,明晰各级责任。通过实施对资产的规范化管理,达到有效使用的目的;通过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固定资产申购、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资产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二)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簿,按年度与归口管理部门及学校财务帐簿核对资产总额;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的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五)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

(三)组织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四)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五)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七)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好和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二)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向资产处上报资产增减变动处置情况,以便录入资产系统;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申购配置、调剂使用本部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资产的处理;

(六)使用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账卡管理制度,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第六条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依据资产验收单建立部门资产实物总账和明细账,并根据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登帐。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保管、清点、转移、报废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台帐,及时登记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八条使用部门要保证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报资产处备案。校内人员调出学校或离退休之前,必须交清经办或借用的资产,经资产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固定资产按类别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公务车辆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各类账目的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房屋在建工程、各类构筑物的管理、土地植物及生活服务设施设备类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学校家具被服装具、印刷设备和行政办公设备类后勤服务和学校运行保障系统的设备物资的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信息化管理处负责计算机网络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多媒体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七)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类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以及电子阅览设备类的固定资产管理;

(九)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类资产的管理;

(十)公共体育教学部负责文体教学设施设备类资产的管理;

(十一)校医院负责卫生医疗器械类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界定

第十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指校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资产,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院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通过科研、开发、各类办班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学校以各种形式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学校校标(校名)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土地及植被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主要包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多媒体教学设备、文体教学设施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生活服务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以及其它安保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是指电子阅览设施设备,图书馆、档案馆以及各单位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含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电子资料)和档案及其他批量购买的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申购与配置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配置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在校内无法进行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五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需购置资产进行可行性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采购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学校在固定资产构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配置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十九条在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按照计划购置,不得擅自变更计划,如有变动须经管理部门同意。计划外的临时购置,必须提出购置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一条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资产处应及时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的教育需要。建立固定资产检查和考核制度,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应承担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及时办理审批和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或其它形式担保。

第二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确需出租出借的,严格按照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处审批,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资产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七章 资产的维修

第三十一条资产报修和维修的职责是提高资产利用率,保证资产使用质量。相关规定如下:

(一)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类维修,各部门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维修职责,保质保量完成维修任务。

(二)设立资产报修维修协调监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处。

(三)资产报修流程:所有维修项目采取线上线下同时报修,寝教楼管理中心负责统计报修项目、分配维修任务、分析报修效率;维修负责人对所有维修效果负责检查督促、鉴定是否委外及物料核准。

(四)委外维修流程:由相关维修部门申报委外申请,由资产处审批;维修负责人委派专人鉴定委外申请,符合要求的准予批准,完成整个委外工作。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三条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资产处审核;

(四)申请单位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五)报学校主管部门、资产处、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单位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申请表,报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章 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资产清查按照资产处、使用部门联合清理清查的办法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账务清理、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三十九条每年末应清查盘点一次,清查盘点结果于盘点后两周内报资产处;财务处、资产处和使用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条资产处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校内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每年12月底应向资产处提供本单位所占用的资产的相关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和数据电子文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