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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28 阅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国家科委《大型精贵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1.单台(套)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2.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注:上述范围的一起设备如因质量差劣或由于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办理审批降档管理后,可不再属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条学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中管理体制。由学校指定的职能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计划管理、财产管理及其他综合管理。由学校的院(系)及相关单位对本单位设备进行使用管理。使用管理方式可以是“专管专用”,也可以是“专管共用”,或者是“协作管理共同使用”。无论是哪种方式管理,管理单位都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也可以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从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出发,发挥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科技开发方面的作用,提高设备的教学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强化行政调控管理,严格经济核算管理为基本原则制定的。

第二章 购置

第五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统一由所在实验室填表申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签字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处审查,然后报主管校长进行审批论证。购置计划批准后,资产处负责向国内外订购。

第六条提出申请的单位须填写《信阳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书》,论证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购理由。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等。

2.选型论证。包括选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3.安装运行条件。包括场地、环境、辅助设施、维修条件以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等。

4.投资来源。包括一次性投资及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投资来源及可靠程度。

5.效益预测。包括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能够产生的教学效益、科研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以及可能担当的风险。

第七条接机验收

认真做好接机验收工作、保证仪器质量,是仪器设备日后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基础。

1.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主持验收工作,并对仪器性能质量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员应参加验收工作。

2.验收员必须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制定严格周密的验收方案、准备好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场地以及必要的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

参加验收的实验室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内外包装,核查到货、装箱单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并对质量、性能进行严格验收,做好文字记录,验收结束后应写出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在一周内将随机资料、验收报告及申报审批资料整理后移交实验室管理部门,资产处办理入帐建卡手续。验收不合格时,由资产处按规定办理索赔事项。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

第九条及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对使用、维修、保养等做好详细登记记录,仪器必须由固定管理人员操作使用、其他人员应在管理人员指导下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使用,确属特殊情况,须经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履行借还验收和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合理的利用原有功能,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实验室管理部门批准后,鼓励挖掘和开发新功能、新测试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和最佳效益。

第四章 共享

第十三条为了提高大型设备的利用率,要坚持“专管公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教学与科研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服务,充分发挥其使用效果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实验室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办法及管理制度,建立运行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用户应遵守仪器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实验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注意维护实验室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五章 维修和保养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标定。

第十七条重视维修维护工作,禁止超负荷、超时限、超压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针对其特点,做好防尘、防潮和控温、控湿工作,尽可能使用专用材料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当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登记事故现象,尽快修复,对较大事故,专管人员要及时详细提交事故报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实验室管理部门。

第六章 报损报废

第二十条已到报废期限,或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做出技术鉴定,并按相关程序及时办理报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于精度明显降低、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大型设备,应按照上述手续进行降级使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共享工作每年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开展资源共享的有效机时。

2.完成的教学实验、科研课题、成果数及人才培养数。

3.贵重仪器功能利用和开发数。

4.资源共享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以及落实情况。

5.账目管理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实验室管理部门,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仪器所在单位认真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并签署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考评结果,在对专管专用、功能开发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对使用效益差、保养不良、管理不善或造成失职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